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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大道**。2020年8月14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上午9点半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汽车在八一路超音速KTV门口将横穿马路的张某某撞倒,张某某就让郑某某喊来在旁边开店的大表弟陈某甲。陈某甲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随后郑某某就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张某某起身劝解,反被郑某某摔倒跪压腰部按在地上。此时张某某的小表弟陈某乙赶到,质问郑某某为什么撞人还打人,见郑某某没有表达歉意的意思,陈某乙就朝郑某某脸部打了一拳,过了几分钟郑某某趁陈某乙打电话时突然朝陈某乙脸部打了一拳,将陈某乙打倒,陈某乙倒地时膝盖着地,接着又朝陈某乙后脑打了一拳,导致陈某乙的头面部多处受伤,一颗下门牙松动,左腿膝盖髌骨骨折。现场群众报警后,黄州胜利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郑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黄冈市博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的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陈述;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宋星海

                      2020年11月23日

附:

⒈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7119****。

⒉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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