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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镇,现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对郑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2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郑某某为了将位于**镇**村北5华里处林网内杨树进行造林更新,于2016年5月,将该林网内杨树无偿赠送给奈曼旗**镇居民魏某某,当时与魏某某口头约定,由魏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6年5月26日魏某某以郑某某名义办理了300棵择伐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该林网内挑选采伐了300棵成材杨树,魏某某采伐后,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斧子,笨锯将林网内剩余的细树及干巴、弯曲的破烂树全部砍伐,砍伐的破烂树被郑某某拉运至自家住房西侧院墙外用作烧柴,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郑某某林网内原有杨树林木蓄积为50.3925立方米,魏某某采伐的300棵杨树的林木蓄积为33.416立方米,郑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16.976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转包合同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集体、个体林木采伐介绍信存根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张某某、朱某甲、宝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朱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关于郑某某滥伐林木蓄积情况说明;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GPS测点及照片、测量野帐、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滥伐林木16.97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4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耀文

2020年2月25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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