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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8********,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广西藤县**镇**村街道广西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某某乙使用自动柜员机后忘记退卡,分5次将某某乙银行卡里的人民币12000元取走,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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