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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桃城区********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衡水市公安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曾于2018年做过热力管道安装、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对废旧管道的存放情况知情。2020年4月份,因为疫情未出去打工,手头结拮遂产生了偷废旧管道卖了换钱花的想法。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榕花北大街赵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借了一辆三轮车,10日中午等上岗交警下班后,骑三轮车窜至桃城区和平西路原红旗商场家属院换气站,将热力公司改造时换下来的旧管道等偷走,后以每斤8角钱的价格卖给该收购站,得赃款144元;

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给曾一起在热力公司上班的朋友彭某某打电话,说已经和热力公司说好了,把原来干活留下的旧管道卖了,答应每天200元工钱,彭某某同意。次日,被告人郑某某骑三轮车窜至旗大街老邮局家属院换气站,将原来拆下来的旧管道弄出来,装车后彭某某赶到,二人一同将所盗窃物品卖到赵某某废品收购站,销赃得赃款450元;

2020年4月20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人郑某某约好彭某某在收购站见面,后二人借用三轮车,并携带切割工具到了红旗大街鑫城小区,在地下二层二人用切割工具将废除弃的旧管道、阀门等切割下,卖到赵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000元;

2020年4月21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再次伙同彭某某来到红旗大街鑫城小区盗窃作案,被小区物业人员发现后报警,现场扣押了作案物品及工具。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告人郑某某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及发还物品清单、手机转账截图、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鑫城小区盗窃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2020年8月14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3189****;

2、侦查案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作案现场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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