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居无定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铁西区**路**牙科诊所,使用压力剪刀将拉门上的挂锁剪断后进入店内,从屋内盗窃一包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从桌子处盗窃一条天使挂坠的金项链,同日将盗窃所得的天使挂坠金项链变卖至铁西区百信金店,并获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宠物诊所,用压力剪刀将栅栏门上的锁头剪掉后进入店内,从办公桌处盗窃人民币300元和步步高DVD机一台。
3.2019年7月28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铁东区长大供销城附近的**便利店,使用压力剪刀将窗户栏杆剪断后进入店内,从便利店吧台处盗窃人民币4500元后离开。
4.2019年8月5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铁西区虹桥下的**超市,用手将**超市后窗护栏杆掰开后进入室内,从吧台处的钱盒内盗窃人民币2500元后离开。
5.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铁西区**街**超市,使用压力剪刀将后窗户栏杆上的钢筋剪断后进入店内,从超市里盗窃了两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从电子钱盒内盗窃人民币2100元后离开。
6.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铁西区**街**栋的**烟店,用手将卷帘门拽出缝隙后进入店内,在烟柜处盗窃一条硬中华香烟和二条南京煊赫门香烟,从烟柜上的木质钱盒内盗窃人民币2600元后离开。
7.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铁东区**路**栋的**文具店,使用压力剪刀剪断拉门上的锁头后进入店内, 在桌子上盗窃一部黑色OPPO手机,在电脑桌下盗窃人民币100元后离开。
8.2019年11月15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金立山区深沟寺**烟酒店,使用扳手将烟店东侧窗户罩拆卸后进入店内,在收银台处盗窃一条人民大会堂香烟、二条南京煊赫门香烟和三条中华香烟,在电子钱盒内盗窃人民币6000元后离开。
9.2019年12月1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路**栋的**店,使用压力剪刀将铁栅栏门上的锁头剪开后进入店内,从屋内红色铁盒内盗窃人民币200元后离开。
10.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道**栋的**理发店,使用压力剪刀将门上的U型锁剪断后进入店内,在三层的理发架上盗窃人民币100元。
11.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郑某某来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道**栋的**蛋糕店,使用压力剪刀将店门上的链锁剪断后进入店内,在吧台下面的包内盗窃人民币1000元。
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二块、太阳镜二副、手机七部、香烟二十一盒、盗窃工具五个、纪念币十五个;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杨某某、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搜查录像一张、审讯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刚
检察官助理:许美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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