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9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注册成立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2010年3月至2016年1月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2年4月,同案人朱某某注册成立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2012年4月至2017年7月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与某乙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银行走账、虚拟交易并支付价税总额7.8%的开票费的方式,让朱某某以某乙公司名义向某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24998032.45元,税额共计3632192.72元,朱某某从中获利1949846元。被告人郑某某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共骗取退税款3632192.68元,除支付朱某某开票回扣款外,实际获利1682346.68元。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已主动退缴赃款1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交函,税务协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票、汇款、退税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物票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严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到案后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建文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6969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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