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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屯,现住双辽市**********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贪污罪,于2018 年7月12 日被吉林省伊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元;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与原判刑期数罪并罚,于2020 年3月31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 月 21日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旱改水补贴款

2016年12月28 日,双辽市政府制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对2017年新开发水田可以申领政府补贴,被告人郑某甲谎报自己新开发水田面积6963.50亩,双辽市财政局为被告人郑某甲按6363.50亩发放补贴款,款项金额共计2,509,299.80元,而当年郑某甲新开发的水田面积为2040.00亩,被告人郑某甲共计骗取政府补贴款1,693,28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良种补贴款

2009-2015年间,双辽市政府连续制定良种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补贴范围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上按照实际种植面积全部补贴,小山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一块耕地位于库区以外,水利局原始资料显示该地面积为15公顷,而2003、2015年小山水库对外承包时该地面积为12公顷,2019年经过实际测量,该地实际耕种面积为17.93公顷(约269.00亩)。2010-2015年,被告人郑某甲将此耕地以孔某某等9人名义进行申报,申报面积为1137.00亩,共计骗得到政府良种补贴款68,820.00元。

三、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玉米生产者补贴款

2017年6 月22日,双辽市政府制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对玉米生产者发放一定的补贴。2017年被告人郑某甲在双辽市双山镇川头村承包川头南甸子土地100垧(其中有90垧地种植水稻,10垧地种植大豆)、川头东南土地17垧(全部种植水稻),两地合计117垧土地(1755.00亩)。郑某甲在明知2017年政府只对玉米生产者补贴的情况下,通过川头村会计滕某某在该村以其子郑某乙的名义将上述两地申报了1755.00亩(117垧)玉米生产者补贴。在申报的过程中,由于村、镇、市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均未认真落实、执行政府文件的要求和精神,导致被告人郑某甲将1755.00亩的水稻(大豆)种植面积虚假上报成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粮食专项补贴资金211,200.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常住人口查询信息;(4)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制度实施方案通知;(5)种植结构调整面积申报统计表;(6)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情况说明;(7)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8)旱改水申请计划;(9)土地转让(承包)合同、协议书;(10)账户交易明细;(11)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12)遥感影像图;(13)纪检委问题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材料;(14)情况说明。2.证人孔某某、徐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李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乙、孙某甲、邵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梁某甲、许某某、邵某乙、王某乙、张某甲、王某丙、滕某某、邵某丙、李某丙、袁某甲、温某某、柴某某、袁某乙、马某乙、周某某、尹某甲、梁某乙、李某丁、师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祝某某、张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丁、闫某某、尹某乙、孙某乙、丁某某、张某丙、刘某某、徐某乙、石某某、王某己、李某庚、白某某、苏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王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旱改水补贴款、良种补贴款、玉米生产者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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