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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寻衅滋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日,**委核准批复建设武穴长江公路大桥,武穴市政府成立了大桥办。武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建设在武穴市**办事处余某甲社区境内涉及拆迁户62家,被告人郑某甲家属于62家拆迁户之一。2016年12月份,按照国家补偿标准61家都顺利签订了拆迁合同取得相应补偿并已完成拆迁工作,大桥办对被告人郑某甲家予以三间连二屋基及29万元现金的补偿,被告人郑某甲认为补偿低了没有达到目的不同意拆迁,大桥办、**办事处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此做了被告人郑某甲大量工作,被告人郑某甲坚持要求补偿其四间连二的屋基并要求增加补偿款。2017年年初,被告人郑某甲为了达到多要补偿款的目的,在自家房屋外墙张贴红底黄字“斗士之墓”横幅并配书墓志铭,同时宣称拆迁补偿款政府一定要按他的要求来。被告人郑某甲拒绝拆迁导致武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在郑某甲家房屋附近段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延误该项目的工期,同时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17年11月份,为了不影响长江大桥工程进度,大桥办、城市综合执法局与**办事处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郑某甲所住房屋进行拆除。

2017年年底,被告人郑某甲以房屋被拆除为由要求大桥办补偿其六间连二屋基及70万元现金,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被告人郑某甲指使其母亲贾某某及妹妹郑某乙到大桥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只要施工队挖机在郑某甲家房屋屋基处施工,贾某某和郑某乙就捡起地上的砖头扬言要砸挖机,导致施工队不敢作业。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大桥工程施工队在18号墩下施工打桩洞,被告人郑某甲指使其父亲郑某丙、母亲贾某某及妹妹郑某乙到现场阻碍施工,郑某丙跳入桩坑中,导致大桥工程正常施工被迫中断。后来,被告人郑某甲直接将自己的红色夏利车开到桩位上,车底部用红砖和石头堆起来,防止施工队或公安机关将他的车拖走,以此来阻碍施工。

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为了达到其强要高额补偿款的目的,多次到*****等信访部门上访,多次到大桥工程施工现场阻碍施工,严重影响了武穴长江大桥工程进度,并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网络登记表、郑某甲提出的关于和解的几点要求和索赔物品清单、征拆房屋情况说明、房屋拆迁估价报告、谈话记录、委托付款函、工资及相关费用、武穴市**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会文件、**部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蔡某甲、余某乙、张某某、郑某丁、郑某戊时、郑某己、蔡某乙、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郑某子、郑某丑、胡某某、范某某、易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龚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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