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和连某某(已判刑)在大埔县**镇**村老镇政府附近的郑某乙住家及被告人郑某甲的麻将店内一起开设以扑克“三公开船”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该赌场分工明确,由被告人郑某甲和连某某共同份水钱。被告人郑某甲主要在赌场里负责发牌及抽取水钱、看管水钱,找新的赌博地点;连某某主要在赌场里帮忙做事,偶尔也会帮忙发牌、抽取水钱及看管水钱;罗某某(已判刑)于2020年1月27日至2月20日在赌场内负责发牌、管理水钱及抽取水钱;郑某丙(已判刑)于2020年2月19日至2月20日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及抽取水钱。该赌场在开赌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和连某某邀集赌民廖某甲、郑某丁、罗某某、郑某戊、廖某乙、郭某甲、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黄某某、郑某己、郭某乙、廖某己、郭某丙、廖某庚等人参赌。至案发,该赌场共抽取“水钱”人民币309000元,由被告人郑某甲保管。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大埔县**镇**村街道一店面内被大埔县公安局高陂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连某某、廖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开设以扑克“三公开船”为赌博形式的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何婧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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