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8日被英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8月2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郑某乙因农田引水灌溉问题发生冲突,郑某甲用锄头击打郑某乙后背、腰部等处,致郑某乙受伤倒地。
经鉴定,郑某乙的左侧后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胸椎左侧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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