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盗窃于1992年5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拘留五日;因盗窃于1993年6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5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达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方某某家羊圈中的2只山羊盗走。后郑某甲将山羊卖给袁某某父子。经鉴定,方某某被盗的2只山羊价值人民币4080元。
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达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将被害人马某某家羊圈中的3只山羊盗走。后郑某甲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山羊卖给袁某某父子。经鉴定,马某某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人民币5175元。
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达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羊圈中的1只山羊盗走。后郑某甲以人民币2030元的价格将山羊卖给袁某某父子。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的1只山羊价值人民币2688元。
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达丹棱县**乡**村**组,将被害人陈某某家羊圈中的3只山羊盗走。后郑某甲以人民币7000元左右的价格将山羊卖给袁某某父子。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的3只山羊价值人民币8606元。
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达丹棱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徐某某家羊圈中的2只山羊盗走。后郑某甲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将山羊卖给袁某某父子。经鉴定,徐某某被盗的2只山羊价值人民币4532元。
被告人郑某甲共盗窃5次,盗窃金额人民币共计25081元。2020年3月3日,郑某甲主动到丹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郑某甲赔偿了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雁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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