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郑比林,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郑比林伙同胡某甲(已判决)、汪某某(已判决)等人到胡海沙场抢沙出售。胡某甲按照叶某某的安排,联系铲车、挖机和货车,徐某甲带领郑比林、汪某某等人把沙场停放在路中间防止盗沙的铲车用挖机强行拖走,用暴力、胁迫方式控制沙场股东胡某乙等人,在郑比林强行关闭沙场监控系统后,连夜从该沙场抢黄沙数车并当场出售,获利17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蕲春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卷、蕲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蕲春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6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徐某乙的陈述;4、同案关系人叶某某、胡某甲、汪某某、吕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郑比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比林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比林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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