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351959********,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号,现住址威县**小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白某某(已判刑)在威县**路经营“威县**驾驶证代办服务部”的门市。在经营期间,白某某买卖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在**路经营一家**运输有限公司,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办证人员曹某某、孙某某等人每本1000元、1200元不等的价格,而后给白某某每本700元、900元不等,在白某某处办理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余本,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沈阳市、临沧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白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

2020年8月28日

                                                           

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威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