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6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7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在南京市、本市海陵区等地,虚构为他人代买部队驾照、代结招工工资等事实,骗得被害人樊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36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郝某某以代买部队驾照为由,骗得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以代买部队驾照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以代买部队驾照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6000元;
4.2019年9、10月间,被告人郝某某帮助被害人杨某乙经营的火锅店招工,在实际不需要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以需要结清所招工人工资为由,合计骗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运帷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联系电话:1815373****)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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