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利用投资“幸福人生”富民工程项目为名,采取当面推介或者微信联络等宣传方式,以每日返还投资款的1%为诱饵,帮助其上线被告人郭佃华、吴建华(均另案处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大肆吸收资金,涉案资金达2200余万元,涉及人员60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当面推介或者微信联络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世信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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