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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余某某非法狩猎案)_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在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与余某某商定,由余某某猎捕青蛙,并将猎捕的青蛙以每斤11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某。同年7月12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在睢宁县凌城镇**庄、**庄附近的稻田地里,采用强光照射的方式,非法猎捕青蛙171只。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将猎捕的171只青蛙出售给郭某某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青蛙是黑斑蛙Rana nigromaculata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现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查获的青蛙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殿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自己住处。郭某某(1361512****)余某某173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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