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门,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号楼**单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 5月2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天元**橡塑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安各庄村中街东口进行疫情防控工作时,被害人张某某因被拦截心生不满对郭某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郭某某、叶某某殴打张某某致其左手第二掌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郭某某、叶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2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书证:诊断证明书、门急诊病历手册复印件、CT诊断报告书复印件、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及收条;5.鉴定意见: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殿云
检察官助理:孟晓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5册(含光盘2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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