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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詹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郭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2月1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55********,汉族,高中肄业,系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2月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6197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4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代驾司机,住重庆市南岸区**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9月1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2019年1月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初起,张某甲(另案处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受张某甲邀约进行网络赌博从中牟利,由张某甲联系赌博网站,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邓某某为赌场出资,在重庆市南岸区一房屋内架设电脑、电视,开设远程“**”网络赌博场所,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缅甸“**”赌博现场视频,接受赌客下注,进行“百家乐”赌博。该赌场通过从赌客赢取的赌资中提取5%的“水钱”以及赌博网站返还的“洗码钱”获取收益。同时赌场雇请被告人罗某某从事投注记账、赌资赔付等事务。2016年底,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经公安机关勘验认定,“**”网站系具有充值、提现功能的赌博网站。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罗田县公安局分别暂扣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罗某某人民币70万元、60万元、28万元、28万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指认照片、远程勘验笔录;4.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输境外赌场视频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詹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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