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牧野金鹿”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载吴某甲)沿34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山市温泉新区五四村一组路段时,将在道路上同向行走的行人黄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3月25日死亡(殁年73岁)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郭某某尿液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吴某甲、祝某某、吴某乙、柳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京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书、黄某某死亡医学证明书、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监控视频光碟七张、询问被告人郭某某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宏元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京山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7979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