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魏湾镇郭楼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鲁R*****三轮汽车,沿S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权县王桥乡葛岗集村****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后投案自首。经鉴定:李某某综合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李某某人口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公证书、收到条;2.证人郭某甲、薛某某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