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2********,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巷**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15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孟津县**镇**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2mg/100ML。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于法定从重情节;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巷**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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