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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十区83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22时40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AJ****号小型汽车沿饶阳县邹村村北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坤饶线缆厂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检验,其含量为11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雅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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