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郭某甲,别名郭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组,现住址:同上。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29日夜间,先后两次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下三台村山上的如来寺库房内,盗窃红铜芯铜线9捆、废旧铜线25公斤、废旧铜线(去皮)0.6公斤、电焊机1台、焊把线2根,并于盗窃当日将盗窃所得赃物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路越强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1,070.00元,被其挥霍。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45.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除焊把线外均追缴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份;2.郭某甲指认犯罪现场、指认被盗物品照片; 3. 公民户籍信息;4.抓获经过;5.发破案经过;6.刑事判决书3份;7.释放证明书;12.案件视频光盘一张。
(二)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四)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进行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甲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进行盗窃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2020年09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