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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6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办事处**号,住新密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荥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金互助平台系刘某某等人成立,该平台在互联网上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宣传发展会员,会员注册激活并通过购买排单币后进行投资,投资按比例进行返利,上级会员发展下级会员,下级会员投资成功后平台会给上级会员一定比例的奖励。

2017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经人推荐加入并参与投资**资金互助平台,成为第9级会员。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某借助**资金互助平台发展会员,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以发展下线作为提成依据,先后发展了徐某某、梁某某、郭某甲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共计2828人,且下线层级达到32级。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

2. 郭某某及其下线层级表;

3. 郭某某下线会员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卷宗材料(包含有徐某某讯问笔录、徐某某及其下线层级表、证人笔录、“**资金互助平台”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书等);

4. 郭某某下线会员梁某某(另案处理)、郭某甲(另案处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卷宗材料;

5.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加入**资金互助平台,以资金互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卢凯鹏   

检察官助理:张  辉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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