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镇**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前提下,分四次通过徐某某购买汽油在固安县**镇***村其家中销售,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其中,2018年7月份郭某某花费58723元购买约10吨汽油用于销售;2018年10月份郭某某花费将近5万元购买约8吨汽油用于销售;2018年10月份郭某某花费将近5万元购买7吨多汽油用于销售;2018年11月份郭某某花费73111元购买12.94吨的汽油用于销售。2018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尚有9.63吨汽油未售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加油机一台、监控主机一台、手机一部;2.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隋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王某乙、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为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