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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采矿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202030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9********,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乡**村**组。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7年5月被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巡逻中队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3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罗田县白莲河乡李家垸村原141矿区开采建筑用花岗岩2.91千立方米。经鉴定,郭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2.62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方金炯

2020年6月23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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