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3********,汉族,高中文化,武穴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武穴市**号**。2019年5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9********,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住武穴市**号**。2019年5月1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武穴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武穴市水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先后在武穴市2014年度第四批全国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武穴市余川王宪、梅川宋冲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武穴市2014年度荆竹水厂、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武穴市2014年度独山腰、箭楼下等19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借用公司资质、安排投标单位、标书制作、投标报价、选定施工单位等手段,在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大肆进行串通投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度武穴市现代农业重点县工程施工项目
2013年12月9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2013年度武穴市现代农业重点县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投标保证金20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何某甲,蕲春县水利水电工程处项目经理李某甲,黄梅县水利局工程队徐某某、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项目经理刘某某等人进行串标。2013年12月30日, 武穴市水建公司以1016.796778元中标,被告人郭某甲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人施工, 武穴市水建公司非法获利48万余元。
2、武穴市农村饮水安全(2013)年荆竹水厂管网延伸花桥至石佛寺镇配水管土建及安装工程
2013年10月14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农村饮水安全(2013)年荆竹水厂管网延伸花桥至石佛寺镇配水管土建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74.4568元,投标保证金1.4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蕲春水利水电工处项目经理李某甲、黄梅县水利局工程队徐某某、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王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3年11月4日, 武穴市水建公司以73.7499元中标,被告人郭某甲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人施工,该公司从中非法获利3.5万元。
3、武穴市2013年度山下等十二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014年1月2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3年度山下等十二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1273.5647万元,投标保证金25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王某甲、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4年1月22日, 武穴市水建公司以1245.6789万元中标,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从中非法获利59万余元。
4、武穴市2014年度第四批全国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2014年9月26日,武穴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4年度第四批全国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招标公告,分两个标段开始招标(第一标段控制价为886.3216元,第二标段控制价为1082.7787元,投标保证金17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润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围绕第一标段进行串通投标,组织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黄梅县水利局工程队、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围绕第二标段进行串通投标。2014年10月28日开标,第一标段由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860.62万元中标,第二标段由武穴水建公司以1055.7071元中标。两个标段实际施工都由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人,武穴市水建公司共非法获利90.95万余元。
5、武穴市自来水厂管网延伸工程
2014年5月22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自来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94.4467元,投标保证金1.8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何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4年6月13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84.1551元中标。后被告人郭某甲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从中非法获利399万余元。
6、武穴市2014年度现代农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
2014年7月29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4年度现代农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投标保证金20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王某甲、黄梅县水利局工程队徐某某、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何某甲、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4年8月26日, 武穴市水建公司以974.9994元中标。后被告人郭某甲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从中非法获利46.3万余元。
7、武穴市余川王宪、梅川宋冲等水厂管网延伸工程
2014年6月4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余川王宪、梅川宋冲等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529万元,投标保证金10.5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等人进行串标。2014年6月25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471.8880元中标,后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水建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2.4万余元。
8、武穴市2014年度荆竹水厂、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
2014年10月17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4年度荆竹水厂、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一标段514万元、二标段190万元,投标保证金一标段10万元、二标段3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4年11月7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511万元中标一标段,以189万元中标二标段,后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
9、武穴市2014年度独山腰、箭楼下等19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014年11月7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4年度独山腰、箭楼下等19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一标段889万元,投标保证金17万元;二标段785万元,投标保证金15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及岳某某在一标段组织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何某甲、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在二标段组织黄梅县水利局工程队徐某某、浠水县水电工程处王某乙、岑某某、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等人进行串标。2014年12月2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883.8168元中标一标段,浠水县水电工程处以783.7867元中标二标段。两个标段实际施工都由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水建公司共非法获利79.2万余元。
10、武穴市2014年度夏家冲、陶文、下熊3座新出险下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015年1月21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4年度夏家冲、陶文、下熊3座新出险下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208万元,投标保证金4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等人组织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5年2月11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207.5032元中标,后被告人郭某甲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非法获利9.8万余元。
11、武穴市2015年度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二标段)
2015年8月28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5年度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二标段)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453.7756元,投标保证金9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采取由武穴水建公司负责串标的具体操作和工程实际承包人出资投标费用分工合作共同串标的手段,秦某某交武穴水建公司被告人董某某投标费用20万元,武穴市水建公司组织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何某甲、黄梅县水利局工程队徐某某、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5年9月24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446.4900元中标。后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秦某某和饶某甲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和秦某某均从中获利,秦某某非法获利10.5万元,武穴市水建公司收取秦某某4%管理费和资料费,武穴水建公司收取饶某甲6%管理费和资料费,武穴水建公可获利84万余元。
12、武穴市201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15年3月20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二、三标段)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一标段486.3663元、二标段302.7467元、三标段228.9694元,投标保证金一标段9.6万元、二标段6万元、三标段44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组织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浠水县水电工程处王某乙、岑某某、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何某甲、黄梅县水利局工程队徐某某、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张某乙,团风县久汇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5年4月13日,一标段由武穴市水建公司以482.7185元中标,二标段由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以302.2622元中标,三标段由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28.4197元中标。其中一标段由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武穴水建公司非法获利91万余元,另两个标段没有获利。
13、武穴市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
2015年9月16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一标段)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一标段751.8094元,投标保证金15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采取由武穴水建公司负责串标的具体操作和工程实际承包人饶某甲出资投标费用进行串标的手段,饶某甲交给武穴水建公司被告人董某某投标费用8万元及4%的工程管理费,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组织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项目经理李某甲、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进行串标。2015年10月15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661.5922元中标该项目。后被告人郭某甲将该项目转包给饶某甲和陈某甲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获利125万余元。
14、武穴市2016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2016年9月20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6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三标段)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103.2978元,投标保证金2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组织黄梅县水利局工程队徐某某、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6年10月13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102.7918元中标。后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从中非法获利1.9万余元。
15、武穴市2017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2017年9月14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7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364.7024元,投标保证金3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采取由李某乙、胡某乙各交给武穴市水建公司12.5万元、王某丙交武穴市水建公司8万元投标费用,组织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某甲、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红安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吴某甲、刘某某等人进行串标。2017年10月13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353.7475元中标,后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李某乙、胡某乙、王某丙施工,武穴水建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武穴市水建公司获利6.7万余元。
16、武穴市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2018年5月11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标段244.7564元,投标保证金2.4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组织浠水县水电工程处王某乙、岑某某、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湖北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某甲、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进行串标。2018年6月7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234.2324元中标, 后被告人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从中非法获利4.4万余元。
17、武穴市2018年四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2018年6月19日,武穴市水利局发布武穴市2018年四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468.23万元,投标保证金4.6万元)。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组织浠水县水电工程处王某乙、岑某某、蕲春水利水电工程处李某甲、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张某甲等人进行串标。2018年7月19日,武穴市水建公司以442.9425万元中标,后被告人郭某甲将该项目转包给他人施工,武穴市水建公司非法获利8.4万余元。
18、2016年度梅川镇插箕村小农水渠道和泵站工程项目
2016年梅川镇插箕村小农水渠道和泵站工程项目招标,被告人董某某借来孝感市兴禹江河工程公司资质进行招投标,后该公司中标,中标价230万元,武穴水建公司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将该项目承包给参与共同串标的李某乙、胡某丙, 李某乙,胡某丙等人付给被告人董某某招标费用18万元。
19、武穴市2016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
2016年,武穴市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中标价230万元)进行招投标,武穴市水建公司中标,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将该项目交给胡某乙施工,武穴水建公司收取费用20万元。
20、武穴市2018年度小农水项目
2018年,武穴市2018年度小农水项目2标段进行招投标(中标价350万元)。武穴水建公司借其他单位资质和胡某乙(出资投标费用8万元其中5万元交给武穴水建公司)通过串标获得该项目施工权, 被告人董某某向实际施工的胡某乙收取管理费7万元。
21、武穴市2016年度省级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项目
2016年,武穴市2016年度省级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中标价70万元),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丙串标,后由武穴市水建公司中标,王某丙出投标费用5000元,获取该项目的施工权,武穴市水建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非法获利2.1万余元。
22、2017年龙坪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
2017年,龙坪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招标,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胡某丙串标,胡某丙交给董某某3万元投标费用,使赤壁市水利工程建设公司中标,中标价120万元,胡某丙获得该项目施工权,武穴市水建公司获利3万余元。
23、武穴市官桥大港、武山湖圩堤、丰收大港及太白湖圩堤加固治理项目
2016年10月,武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武穴市官桥大港、武山湖圩堤、丰收大港及太白湖圩堤加固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三大项目”)。第1标段武穴市官桥大港加固治理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为2651万元;第2标段武穴市武山湖圩堤加固治理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为7175万元;第3标段武穴市丰收大港南坝及团结圩加固治理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为3073万元;第4标段武穴市丰收大港北坝及团结圩加固治理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为3296万元;姚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董某某及龙潭、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找来山西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京山银河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串标,后山西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姚某某以湖北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文裕、游某某、毛某甲、张某丙等人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姚某某向上述人员收取10%、17%的管理费,获利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张某甲、李某甲、金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吴某甲、刘某某、何某甲、徐某某、岑某某、王某乙、胡某甲、陶某某、吴某乙、胡某丙、胡某乙、陈某甲、饶某乙、王某丙、郭某乙、肖某某、邱某某、毛某乙、吕某某、何某乙、屈某某、苏某某、叶某某、张某丁、陈某乙等人证言;2.银行账证;3.调取证据清单;4.扣押清单;5.招标文件;6.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7.企业登记信息;8.户籍、身份证明;9.到案经过;10.同案人岳某某、蔡某某、秦某某、饶某甲、姚某某等人供述;11.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中军
2020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