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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41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同年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4月11日、2017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镇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厂一房间内,容留郭某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4年2月份左右一天中午,郭某甲在**镇**厂一房间内容留郭某丙吸食毒品冰毒;

2014年6月份一天,郭某甲在**镇**厂一房间内容留武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5年年初的一天,郭某甲在**镇**厂一房间内容留郭某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朱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代理检察员:李虎

2017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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