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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告人郭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郭某乙和其一起砍伐了藤县**镇**村**组**崎(属**林班**小班)存在争议的集体林木,随后雇请郭某丙和郭某丁将砍伐的林木运到**组公路边和**村委旁边堆放。经鉴定,藤县**镇**村**崎被采伐林木伐前立木蓄积为23.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飞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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