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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422231989********,山西省五台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里**幢**单元**号,现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街**里**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太原市**中心。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郭某甲为获取赌资,加入多个防疫物资微信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家中,通过微信实施诈骗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郭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医用口罩,虚构有河南华裕牌医用口罩货物、其为河南华裕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好友认识被害人王某甲,并和对方约定购买672000元的医用口罩,其分4、5次给被告人郭某甲账户打款后,被告人郭某甲将货款用于充值自己的“新彩票”赌博平台账号进行赌博。在被害人多次索要退款后,其用被害人胡某某打给其的货款退款给被害人王某甲。

2、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微信好友认识被害人胡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与被害人胡某某约定以每个口罩2.9元的价格出售,且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电子购买合同。之后被害人胡某某通过自己的湖南长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给被告人郭某甲多次打款共计290万元人民币货款。被告人郭某甲收到货款后,将其中约9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诈骗他人的货款,其余200万元用于充值自己的“新彩票”赌博平台账号进行赌博。

3、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郭某甲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后,第二次和对方约定以每个口罩3.25元价格,购买562800元的医用口罩,被害人王某甲分多次给被告人郭某甲账户打款后,被告人郭某甲将货款用于充值自己的“新彩票”赌博平台账号进行赌博。

4、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微信好友认识的柳某某、王某乙等人为中间人,接到被害人陶某某所在的新疆**有限公司的100万只口罩订单,每个口罩2.8元,加回扣共计370万元。并与被害人陶某某约定以每个口罩2.9元的价格出售,且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陶某某所在的新疆**有限公司签订电子购买合同。之后被害人陶某某通过新疆**有限公司账户给被告人郭某甲打款共计370万元人民币货款。被告人郭某甲收到货款后,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诈骗被害人胡某某的货款,其余270万元用于充值自己的“新彩票”赌博平台账号进行赌博。

5、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微信好友认识的王某乙、赵某某、郭某乙、马某某等人做中间人,诈骗被害人吴某某,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马某某、郭某乙、赵某某支付共计28万元货款在被告人郭某甲工商银行卡内,另通过支付宝支付1万元定金,共计29万元货款。后被告人郭某甲准备将28万元货款用于赌博前被抓获,该28万元货款现已被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反诈系统依法冻结。

6、2020年2月份,被告人郭某甲从微信群获取他人出售医用口罩的相关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并以此诈骗一微信群内认识的被害人王某丙5万元货款,被害人王某丙直接打款至其提供的“新彩票”赌博平台账号用于赌博。

2020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追回“新彩票”赌博平台退回被告人郭某甲工商银行卡内的赃款630万元,并通过公安部反诈平台共冻结郭某甲工商银行卡内共计6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疫情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微信多次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共计661780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中杰

2020年3月20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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