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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某某甲所在地安陆市**村**组**号,现住安陆市**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安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甲在安陆市、武汉市等地冒充信贷公司的业务员给被害人打电话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步骤:第一步,在安陆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从QQ昵称为“开工大吉”的人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第二步,电话联系被害人,确认被害人需要办理贷款后,以核对信息为由套取被害人的手机验证码,在“比财”、“京东金融”等理财平台上注册被害人账户;第三步,以验证资金为由继续套取被害人的手机验证码,将被害人的某某乙与理财平台绑定并将被害人卡内的钱划转到理财平台;第四步,通知QQ昵称为“开工大吉”的人已将被害人的资金隐藏,再听取“开工大吉”的指令将被害人某某乙账户的钱转出再转回,造成刷流水资金划出又划回的假象;第五步,QQ昵称为“开工大吉”的人冒充贷款经理与被害人联系,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银行利息为由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入到指定的诈骗账户。现查证被告人郭某甲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共计2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郭某甲等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陕西省西安市的被害人邵某某共计8000元。被害人邵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信用卡,分别接到诈骗电话1500103****、1730131****,邵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其卡号为6217004200********(户名邵某某)的建行账户,先后向QQ昵称为“开工大吉”的人提供的尾号为3378(户名殷某某)的农行账户汇款2200元、2800元、3000元。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郭某甲等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上海市的被害人彭某某共计15000元。被害人彭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信用卡,分别接到诈骗电话1500101****、1831112**** 、 1831059**** 、1830161****,彭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其卡号为621226100010********(户名彭某某)的工行账户,先后向QQ昵称为“开工大吉”的人提供的卡号为62305200500********(户名潘某某)的农行账户汇款10000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清单、被害人彭某某、邵某某的某某乙转账明细、被告人郭某甲的手机话单明细表、到案经过、某某甲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邵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电信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纯玲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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