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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琪、戴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3132号

被告人郭琪,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9年7月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村**号附**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村**号附**号。2012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琪、戴某甲、戴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郭琪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殷王新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代某甲。

2.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郭琪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殷王新村,将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闵某某。

3.2020年8月17日,代某乙向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支付人民币2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戴某甲、戴某乙遂支付人民币2000元向被告人郭琪购买,郭琪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殷王新村将其以人民币1600元购入的甲基苯丙胺1小袋交付给戴某甲、戴某乙,戴某甲、戴某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观田村附近将该1小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代某乙。戴某甲、戴某乙从中获利人民币150余元,郭琪从中获利人民币220余元。

4.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郭琪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殷王新村,将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400元销售给闵某某。

5.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郭琪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殷王新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付某某、何某某等人。

6.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郭琪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殷王新村,将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闵某某。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郭琪、戴某甲、戴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代某甲、闵某某、代某乙、付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郭琪、戴某甲、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琪六次贩卖人民币5800元的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贩卖人民币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刑事责任。戴某甲、戴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郭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戴某甲、戴某乙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戴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琪、戴某甲、戴某乙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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