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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王某甲滥伐林木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1********,汉族,中共党员,中文化,系罗田县凤山镇鸟雀林村八组**,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罗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5196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系罗田县**镇**村****,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罗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罗田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9日至8月9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7月8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罗田县凤山镇政府、凤山镇鸟雀林村(以下简称“鸟雀林村”)与罗田县**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 “**公司”)共同签订《小微企业创业园土方平整协议》,约定鸟雀林村将位于该村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土方平整工程承包给**公司,施工中挖出的石头由**公司处置,**公司借款300万元给鸟雀林村用于发放征地补偿款。土地平整施工前,园区内的树木须全部砍掉。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与**公司员工及鸟雀林村、凤山镇政府、**镇**站等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园区内指定砍树界线,该界线范围内“延河”“后冲”两处山林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2018年3月11日,鸟雀林村开会决定将指定界线内的树木全部砍伐,由负责村里林业工作的王某甲具体实施。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延河”“后冲”两处山林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砍树任务承包给已知情的被告人鄢某某。砍树期间,王某甲说服被砍树农户,并到场监督施工安全及划定砍树界线。至4月上旬,上述二处山林的树木被鄢某某全部砍伐。经鉴定,“延河”“后冲”两处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47.7174立方米。

到案后,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砍山林农户的谅解。被告人鄢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砍树合同书、收条、鸟雀林村会议记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5.同案人王某乙、余某某、王某丙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砍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514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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