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号,现住湖北省武穴市**号**小区**。1995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鄢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窜至武穴市**镇**村一组赵某某的家门口,吕某某动手将其一辆本田新大洲摩托车和一辆金色的新日牌电动车的龙头锁撬开,被告人鄢某某和郭某某在旁望风,三人将车推到路边。然后又来到王某甲家的车库将其一辆白色的美可达牌电动车盗走。三人将车送到黄梅县**镇王某乙(另案处理)处销赃得到赃款一千多元,三人平分。被盗三辆车经物价鉴定价值为3983元。
被告人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吕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的供述;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6.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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