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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华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夏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住所金东区**镇**,法定代表人夏某甲。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系金华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罪,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5日,经营范围为纸制品(不含印刷)加工、销售。2018年8月,被告人夏某甲在明知**公司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从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处承接了20000本儿童类图书的印刷业务,并安排公司车间印刷该批图书,2018年10月31日,金华市金东区文化体育局在**公司车间内查获《儿歌》、《数数》、《动物世界》等十类出版物印刷成品图书18480本。

经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夏某甲主动到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岭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照片、营业执照、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等;

2.证人褚某某、夏某乙、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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