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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孟某某、孟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金XX,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00224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X,住封丘县XXXXXXXXX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20年1月29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XX,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81023953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X乡,住封丘县XXX乡XX村XX路XXX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20年1月29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XX,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603133517,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X乡,住封丘县XXX乡XX村XX路XXX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 2020年1月29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XX、孟XX、孟XX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金XX伙同孟XX、孟XX相约打鸟,三人持一只气枪沿封丘县XXX乡XX村转到XX村,共捕获鸟类21只。经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其中10只为珠颈斑鸠、11只为山斑鸠,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到案后,被告人金XX、孟XX、孟XX均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气枪1支、铅弹4发;

2.被告人金XX、孟XX、孟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销毁清单;禁猎区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金XX、孟XX、孟XX的供述和辩解;

3.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XX、孟XX、孟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孟XX、孟XX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XX、孟XX、孟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为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处罚。现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XX、孟XX、孟XX6个月有期徒刑,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王瑾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XX、孟XX、孟XX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X乡XXXX村、XX村。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气枪1支、铅弹4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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