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路**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某某街道****幢***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街道**村**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村**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里**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共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黄某某三组EXCEL表格,内含*****小区业主信息,涉及公民财产信息1000余某某。
2被告人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共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微信转发的方式,分别将手机内的同一份微信合并聊天记录发送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内含*****等小区业主信息,涉及公民财产信息400多条。
3、被告人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他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将***业主信息通过U盘拷贝方式提供给唐某某(另案处理),涉及公民财产信息300多条,并从中获取黑色利群香烟两条。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出售、提供公民财产信息共计1700多条,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共计1000余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共计400多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丁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含涉案小区业主信息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竺炜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159*******)、黄某某(131******)、张某甲(18*****)、张某乙鹏(136******8)、沈某甲(159******)均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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