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金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63********,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新巴尔虎左旗**镇**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在新左旗阿木古郎镇客来香饭店东侧马路墙上悬挂法轮功宣传品。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6月5日9时15分,被告人金某在新左旗阿镇中和农信小额贷款公司传播“法轮功”,并教唆他人参加法轮功活动,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6月5日17时10分,被告人金某骑电动车到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财政局家属楼一单元门口,进去单元楼道里,发放法轮功宣传册。6月5日22时许,国保大队民警依法对金某家中进行搜查,收缴大量法轮功书籍、印章、卡片、挂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书籍、印章、卡片、宣传品等;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巴某某、陈某某、包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2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金某在财政局家属楼散发传单监控及金某住所搜查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多次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发放法轮功宣传单、悬挂宣传图、教唆他人习练法轮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图布信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在在新左旗阿木古郎镇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法轮功书籍、印章、挂链、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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