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72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5日晚,邵某某(已判刑)等五人在蒙城县建材城南门被马某某(已判刑)等人打伤,邵某某等人挨打之后,认为在打架的时候一同来的黄某某等人没有下车帮忙,可能是黄某某下套让自己挨打,为报复黄某某,邵某某邀集被告人金某某帮忙打架,金某某就带着陈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到蒙城县码头路南边的“刘家牛肉汤”店,金某某持皮带伙同邵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孙某(已判刑)等人对正在吃饭的黄某某、葛某某、汪某某、丁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黄某某等四人受伤。经鉴定,黄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邵某某、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蒙城县**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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