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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东有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公诉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钟东有,绰号“冬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61995********,江西省安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江西省安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被害人吴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因本案被害身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东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东有与被害人吴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4月3日,钟东有从广东省潮州市来到赣州市章贡区,欲与吴某某见面商讨两人感情问题,但被吴某某拒绝。4月5日下午,吴某某同意与钟东有见面,并约在章贡区南门口附近。15时许,钟东有来到章贡区南门口附近的人民巷尚客优骏怡连锁酒店开了410房间。18时左右,两人见面后便一起逛街,后于22时许一起入住尚客优骏怡连锁酒店410房间。4月6日,两人白天一直在酒店房间内,晚上出门吃饭后又回到酒店休息。4月7日17时左右,因感情问题,钟东有在章贡区人民巷尚客优骏怡连锁酒店410房间内,用一条白色的酒店毛巾用力勒住吴某某的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钟东有逃离现场,乘车来到安远县天心镇钟某甲家。4月8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东有在钟某甲的陪同下,来到赣州市安远县天心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被他人用毛巾勒颈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钟东有的供述,证人钟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东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东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建干

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钟东有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移动硬盘壹个、光盘捌张(其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陆叁张、指认现场光盘壹张、电子证物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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