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栋**单元**楼**号。因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7月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盐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其经营的盐亭县云溪镇廊桥三楼“聚佛茶楼”一包间内摆放一台8口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在开设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钟某某从中获利共计7700余元。经盐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该捕鱼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20人,违法所得7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08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八张,散页材料六页
3.涉案物证笔记本二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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