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冒充名为“陈某某”的女子,通过“探探”APP认识了被害人颜某,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后钟某某以谈恋爱为名,与颜某以“老公”、“老婆”互称,并以买衣服、买水果、发红包给其本人和家人为名目,要求颜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2019年12月8日至12月15日,颜某在钟某某的要求下,在梧州市万秀区**镇等地,向钟某某转账10笔,共计6134元。案发后,钟某某的家属向颜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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