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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3********,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民乐县*镇,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钟某某雇佣马某某(已作不起诉)在民乐县施工作业时跌落摔伤。钟某某与马某某就受伤一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钟某某赔偿马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28万元。2018年8月,钟某某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向马某某索要了住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等资料,以马某某在自家院子里修缮房屋时不慎跌落摔伤为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城乡居民无三方责任意外伤害险理赔补偿金100697.44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民乐县支公司退还赃款10069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甘肃省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缴费凭证、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结算单、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转账授权书、调查报告、承诺书、关于马某某摔伤事故处理的协议、追偿通知书、费用报销审核单、社会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单、理赔付款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报销经办服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谅解书、鉴定委托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已全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牛兴酉

  检察官助理:吴冬红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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