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8********,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加入朱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盘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出资的非法经营香烟团伙,为上述人员非法经营香烟提供运输帮助。该团伙先用面包车从东兴市将香烟运输到柳城县**乡**农场一个私人仓库存放,再用货车转运至广州、深圳等地进行贩卖获利。被告人钟某某负责驾驶面包车从东兴市将香烟运输到柳城县**乡**农场一个私人仓库。2017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钟某某从东兴市运输香烟到到柳城县**路口时发觉被公安查处而弃烟逃跑。被当场查获的涉案香烟共6948条,经柳州市烟草专卖局鉴定,零售价格合计80887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运输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检察官助理:黄花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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