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畲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王某某、伍某某(均已判刑)共谋合伙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准备工作就绪后,王某某邀约被告人钟某甲和郑某某、苏某某、钟某乙、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等人(均已判刑)从福建省来到重庆市南川区,并安排伍某某、钟某乙、张某甲、苏某某、吴某某使用王某某购买的手机,通过微信、QQ聊天的形式招揽赌客进入“澳门金沙娱乐”网站,以六合彩、时时彩、幸运飞艇等方式进行赌博(俗称“代理”),安排被告人钟某甲和郑某某、张某乙等人对赌博网站进行后台维护、充值提现、账务结算、发放工资(俗称“后台”)。“代理”和“后台”之间的信息互通主要通过QQ群进行。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来到南川,2019年5月6日离开,共非法获利590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1日至6月5日,王某某等人使用的QE136137、QW136137、QD136137、QQ136137等四个代理账号接受赌客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00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09543.88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钟某甲电话向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投案,民警于同月29日到云南省河口县人民医院将其带回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钟某甲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
2.书证: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宽带开户查询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轨迹信息、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伍某某、郑某某、苏某某、钟某乙、韦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赌博网站相关电子数据、微信充值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在赌博网站后台为赌客充值、提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钟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勇
检察官助理:夏文永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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