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绑架罪,2009年8月10日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旁的**工地上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相互厮打,被告人钱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面部致其轻伤二级。2020年4月19日,民警赶到现场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钱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7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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