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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非法侵入住宅罪)(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闫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镇**村,现住**村**号。因吸毒,2015年8月10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7月11日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8月29日被乡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6月16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7月1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闫某酒后闯入乡宁县**镇**坡*号被害人文某甲家院中,用脚蹬文某甲家的门致门锁损坏,将文某甲家窗玻璃砸破,后非法进入文某甲家中,经劝说拒不退出。被害人报警后,乡宁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警,在控制闫某过程中,闫某反抗,致协警郝某受伤,后民警将闫某带回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文某甲家门窗损失价格为156元人民币。经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文某甲600元人民币,其家属也对郝某进行适当经济赔偿,取得文某甲和郝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出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文某乙、李某某、郭某某、常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文某甲陈述;4、被告人闫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乡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查记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接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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