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农场**分场**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方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一个绰号叫“老陈”的人联系被告人方某某,让方某某去龙州县水口镇运送越南人到龙州县城,报酬为每运送一人300元。后方某某联系被告人闭某某,闭某某同意。2020年6月7日0时30许,方某某按照“老陈”的指示,与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U****的白色宝骏530面包车,到水口镇驮怀村一屯村口接送11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后驾驶车辆前往龙州县城,途中因遇到警车巡查,方某某将车辆开到路边一威狮轮胎店门口躲避检查,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闭某某及车上11名越南籍人员,被告人方某某逃跑。2020年6月14日,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方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11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闭某某、方某某属于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方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佳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龙州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5719****,保证人慕某某(系闭某某父亲),联系电话1587879****;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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