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闾弦,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身份证号:4306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栋。2018年6月20日因盗窃罪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26日又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闾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7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闾弦在被害人曾某某等6名被害人经营的超市购买东西,通过制作假的支付宝、微信转账图片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01元,其中现金人民币4851元,香烟、槟榔、饮料、零食共计人民币2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闾弦在云溪区**街道**村的“**食品商店”以微信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曾某某店内的香烟、槟榔、饮料及现金共计人民币400元。
2、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闾弦在云溪区**镇**村的“**超市”以微信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店内的香烟、饮料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557元。
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闾弦在云溪区**小区的“**超市”以支付宝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闾弦在云溪区**镇**村的“**超市”以支付宝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店内的香烟、饮料、零食及现金共计人民币839元;
5、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闾弦在云溪区**镇**路的“**超市”以微信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魏某某店内的香烟、零食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55元。
6、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闾弦在云溪区**街道**社区的“**批发部”以微信转账购物和套现为由,利用手机制作假的转账图片,骗取了被害人艾某某店内的香烟、槟榔、饮料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闾弦及其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2020年5月18日,曾某某、陈某某对闾弦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被告人闾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闾弦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原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闾弦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闾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闾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闾弦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闾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王昆阳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闾弦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甘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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