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阳道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明珠一路**公寓**。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道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阳道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市南山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阳道龙在深圳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北侧停车棚,将被害人陈某甲的电动车车牌(美团外卖车牌)盗走。经鉴定,被盗车牌的价格是人民币14.4元。
2.2019年12月24日凌晨4时许,阳道龙在深圳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南侧**楼,将被害人陈某乙的一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盗走。经鉴定,被盗运动鞋的价格是人民币454.02元。阳道龙还在同一地点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晾晒在楼道上的两件衣服,后因衣服不合身而丢弃。
3、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阳道龙到被害人魏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兴工路**苑**单车修理店卖电动车时,趁机将被害人放在店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是人民币1359.2元。
2020年1月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将阳道龙抓获,之后缴获被盗的运动鞋和电动车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物品照片,销售单,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道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道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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